办理健身卡小心消费陷阱 大川健生:转让费是行业规定
办理健身卡小心消费陷阱 大川健生:转让费是行业规定
中国网2月7日讯 去年9月,何女士(化名)在四川成都天府三街的大川健生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年卡。会籍顾问告诉她可以稍后开卡,可是11月何女士还没来得及开卡就因工作关系离开了成都。何女士联系该店希望将还未开卡的卡片转让给同事使用,但却遭到了该店会籍经理张奥以年卡是实名制为由的拒绝。
“为什么没有开卡也一次都没有使用过的卡片不能转让呢?”何女士表示,理解健身房不退卡以及不希望失去潜在客户所以转让卡片也有一定困难,但是,只为了保障健身房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又怎么保障呢?
据该店工作人员表示,会员在办卡时签订的协议内包括了该卡不退不转让。而何女士表示,在签订协议时只让填了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并没有主动告知此卡不能转让。随后该店会籍经理回复称,可以作特殊处理,允许何女士转让卡,但需支付300元健身卡转让费。并告知转卡费是中国健身市场不成文的规定,300元已经是他能给的最低价格。
律师表示,商家的协议属于格式协议、霸王条款,协议规定不能退卡、收取转让费等,都是商家事先定制的,未能与消费者进行充分协商,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形成了双方的权利不对等,因此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消费者可以不缴纳转让费,并可到消协投诉。
“会员将健身卡转让给他人使用,健身俱乐部事后设置种种限制甚至收取转让费,显然是不妥当的。”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健身会所在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免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责任的条款,予以主动说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健身会所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享受服务的权利,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他人的权利。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对于健身会所来说并没有损失,而且健身场所是大众化的,不是特殊人群才能去的地方,谁去健身对于健身会所来说没有区别,并未增加健身中心的义务。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会所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会所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日前,南京市市民王女士向南京市工商部门投诉称,自己想将一张健身卡转让给朋友,可健身会所向她索要“转让费”。对此,工商部门指出,商家“转让费”一说毫无依据,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王女士遭遇的事件中,健身会所让消费者支付转让费的做法,剥夺了对方依法改变或解除合同内容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健身卡类似于消费卡或消费券,不能定人使用,消费者之间转让,商家不应收费。健身卡转让时并没有对商家增加其他额外的义务,不应该收取费用。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王女士免费转卡。
健身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健身俱乐部在健身卡的办理、使用、退卡过程中设置重重陷阱和障碍,让许多消费者苦不堪言。据悉,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宣传推出不同种类的优惠卡,吸引消费者一次性付款办理,但事后又以种种理由不兑现承诺;二是商家任意改变服务内容,如营业时间无故更改,改变服务设施或场所等;三是商家中途歇业或者转让,消费者剩下的预付款无法正常消费或者退款;四是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提供退卡、转卡服务,经营者拒绝退卡,或设置退卡障碍。
据了解,近年来,涉及各类健身会所的投诉主要涉及退卡、转让、过期、停业等问题。对此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办健身卡前要核实健身中心的资质、经营状况等情况;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购健身卡,切莫贪图便宜,避免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得不偿失;双方要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如服务有效期、退转卡条款等,一旦出现纠纷才有证据。(王玮)